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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时兆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867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时兆,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王时兆。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调(2014)40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时兆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