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伟良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张正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张正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刘伟良,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开发大街88号。被告:张正国,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被告张正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良撤回起诉。诉讼费2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