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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17号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毛道良,董事长。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达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巧凤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昊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