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