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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