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慰与苏华玲、颜承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魏慰,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苏华玲,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颜承位,男,193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苏华玲(颜承位之妻)。被告颜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天,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慰诉被告苏华玲、颜承位、颜艺、陆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魏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