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