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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恩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