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胜勤虚报注册资本罪,常胜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6号罪犯常胜勤,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常胜勤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6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胜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监狱年消费9479元。本院认为,罪犯常胜勤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另该犯财产刑数额巨大,且该犯在监狱年消费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却未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悔改表现一般,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胜勤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