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史广存与郭俊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广存,郭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史广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俊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