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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长海与郭银发、郭清山、戴花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海,郭银发,郭清山,戴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林长海,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郭银发,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郭清山,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花金,女,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长海与被执行人郭银发、戴花金、郭清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526695.00元。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