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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乔红民与张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红民,张昭,瞿红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71号原告乔红民。委托代理人乔珍珍。特别授权。被告张昭。肇事司机。被告瞿红燕。肇事车主。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晖,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红民诉被告张昭(肇事司机)、瞿红燕(肇事车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红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红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