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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拥军与被告王峰林、左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军,王峰林,左爱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王拥军,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峰林,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左爱玲,又名左玲,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诉被告王峰林、左爱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拥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峰林名下财产价值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杜新庆、张志英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南角红旗商住大厦1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杜新庆、张志英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南角红旗商住大厦1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二、查封、冻结被告王峰林名下价值18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