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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岳阳县杨林乡聚云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岳阳县杨林乡聚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钟九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碧,岳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岳阳县杨林乡聚云砖厂。法定代表人龙军峰。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岳县国土资执收(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岳君审判员  郭林梅审判员  程开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