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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锋、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锋,王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丹凤县新凤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程云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文,男,生于1971年,汉族,系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庾岭信用社主任。被告XX锋,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陕西省。被告王淑霞,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锋、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XX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余四清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