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锋、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锋,王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丹凤县新凤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程云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文,男,生于1971年,汉族,系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庾岭信用社主任。被告XX锋,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陕西省。被告王淑霞,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锋、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XX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余四清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