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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创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创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4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创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82301-8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鑫,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创元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鑫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鑫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鑫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直至欠款还清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孙九大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