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叶百臣与赵长华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百臣,赵长华,刘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叶百臣,男,四平市。被执行人赵长华,男,四平市。被执行人刘永杰,女,四平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叶百臣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