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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王高伟与王高伟、杜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王高伟,杜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1529号原告: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经营者:马志红。被告:王高伟。被告:杜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与被告王高伟、杜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永康市东城志红铜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