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与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岳晓荣。委托代理人苏平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刘东,职务不详。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诉被告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称因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间,故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42.6元,原告金牛区金嘉利钢铁商贸部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人民陪审员 金草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梅芳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