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任忠宝与韩玉忠、韩素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宝,韩玉忠,韩素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任忠宝,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高杨,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玉忠,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韩素珍,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宝诉被告韩玉忠、韩素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玉忠、韩素珍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忠宝对被告韩玉忠、韩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任忠宝负担。审判员 郭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