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黎与刘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黎,刘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49号申请执行人高黎,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保林,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保林自愿用其所有的陕K693**(陕KF7**挂)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拍卖的价款抵偿申请人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接受该车,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