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史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98号原告:史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