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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因违反交通法规,于2015年4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大运”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省道254线308公路6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庆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