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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挡群与被告赵晓峰、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挡群,赵晓峰,阴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王挡群,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晓峰,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阴文英,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挡群与被告赵晓峰、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挡群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挡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挡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挡群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