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挡群与被告赵晓峰、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挡群,赵晓峰,阴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王挡群,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晓峰,男,现年45岁,汉族。被告:阴文英,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挡群与被告赵晓峰、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挡群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挡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挡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挡群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