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邓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辩护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周会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到邓州市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屈某某的胡辣汤店,佯装吃饭,无故将饭碗掉在地上,与店内盛饭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的同伙将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殴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何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同村村民所经营的饭店与他人发生矛盾,后结伙他人预谋后,于2014年8月20日6时30分许,到邓州市城区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屈某某经营的胡辣汤店,佯装吃饭,无故将饭碗掉在地上,与店内盛饭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的同伙将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殴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何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辨认笔录,经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辨认,证实王某甲是2014年8月20日在张某某饭店门口闹事的人。证人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早上6点多钟,我和老婆、嫂子何某某在自家开的胡辣汤店卖饭,有一妇女到店里吃饭,我老婆张某某给她盛一碗胡辣汤,那妇女不知道咋弄的把饭碗掉到地上。我老婆又给她盛一碗,她将碗掉地上,说你们啥意思,这碗油乎乎的,咋吃饭。她上去将我老婆推一下,我老婆又推她一下。这时,旁边四个吃饭的男的,拿起凳子往我老婆头上砸,何某某上去拉架,他们又将何某某打了,我就报警,他们往北跑了。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8月20日6点多钟,其和丈夫屈某某、嫂子何某某在市人民路老汽车站对面自家开的胡辣汤店卖饭,我给一个妇女盛一碗胡辣汤,她不知咋弄的将饭碗掉地上,我说没事,又给她盛一碗,她又把碗弄掉。我问她咋会事?她说“碗油乎乎的,端起来就掉了。”我说别人都没掉,就你总是掉。她说弄掉了咋了,然后就骂我,我推她一下,她就顺势到(倒)底(地),然后东边四个吃饭的男的,过来拿起凳子给我头上砸一下,身上砸了好几下,当时我就晕了。等我醒来,发现我嫂子头上也流血了。我感觉他们是有预谋的,上个月我和东边卖胡辣汤的因为卖饭引发过矛盾,我怀疑是东边找的人来找事,事发生以后,王某甲的丈夫和两个妇女到我店里,给我们赔礼道歉,说我们隔壁是他们家亲戚,听亲戚说我们两家发生过矛盾,他就找人来我们家闹事。被害人何某某陈述,我在我婆子家妹子张某某胡辣汤店烙馍炸油条,有一个妇女来吃饭,张某某给她盛一碗胡辣汤,她将碗从桌子上推掉在地,摔烂了,我妹子又给她盛一碗,她又将碗掉地上。她说碗有问题,碗上有油。两人就吵起来了,撕打起来。我在旁边捞架。这时从旁边过来三四个男的拿凳子朝我和张某某头上、身上砸,我被他们砸晕了,头上当时就流血了。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8月20日6点多钟,我和王某乙等人到邓州市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老汽车站对面的胡辣汤店吃饭。我在西边那家吃饭,王某乙等人在东边我同村邻居“菲菲”的娘家开的饭店吃饭。老板娘给我盛碗胡辣汤,我端着往桌子上坐,不小心碗没端好掉在地上,碗摔烂了,老板娘又给我盛一碗,我又没端好,掉到地上摔烂了。老板娘问我咋会事,我说你们的碗油乎乎的。老板娘说我故意找事,我们就吵起来,她骂我神经病,我也骂她。她上来推我两下,将我推倒在地,王某乙他们就过来和他们打起来了,我起来往北走了。这事发生前几天,王某乙找我商量这事,我当时说不想去,8月20日早上五六点,王某乙到我家喊我,没办法才去的。两家都是卖胡辣汤的,为生意上的事,这家欺负“菲菲”娘家的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何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调解协议书、领条,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经调解与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20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周 韬审判员 唐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