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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盛凯超市、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盛凯超市,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盛凯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S323省道旁。法定代表人:丁义国。被告: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区圣城街568号。法定代表人:王伯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盛凯超市、寿光市糖酒茶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