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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华宝与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213号原告陈华宝与被告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甬奉民三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华宝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尚田工业区印家坑工业区块一号的房地产,抵押给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华宝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云兴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华宝8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10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