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英占与崔彪、逯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占,崔彪,逯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占,居民。被执行人:崔彪,农民。被执行人:逯志刚,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英占与被执行人崔彪、逯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1.732万元,诉讼费17320元,执行费1257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