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闫达莎与蒋映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达莎,蒋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闫达莎。被执行人蒋映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民二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映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映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映辉所有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380元。冻结期限为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章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