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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闫达莎与蒋映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达莎,蒋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闫达莎。被执行人蒋映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民二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映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映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映辉所有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380元。冻结期限为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章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