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金昌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90号罪犯李金昌,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温鹿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李金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浙温刑终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金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昌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9年0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