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盛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盛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