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长生与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荣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生,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荣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林长生,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吴文毅,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荣灿,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荣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生与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荣生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荣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长生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生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陈荣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林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雅芸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