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熊安焱危险驾驶罪2015刑初95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9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户籍住址江西省武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公刑诉﹝2015﹞第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长久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5时许,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微型封闭货车途经本市黄埔大道员村五横路路段时被在车内驾驶位睡着,后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5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熊某带到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熊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6.9毫克/100毫升,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