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永与路芮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路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路芮,女,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路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芮支付申请人赔偿款4292.6元,交纳诉讼费26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路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某某分理处存款4362.6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