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瑞刚与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李瑞刚。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所律师。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瑞刚诉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丽及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刚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硬化街道拖欠原告50000元施工费,由于被告当时资金紧张,于2013年4月17日给原告打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李瑞刚所说欠施工款50000元为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街道需要硬化,该工程是“一事一议工程”,付款方式为政府补助与村委会筹集相结合。原告李瑞刚与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经协商,被告将需要街道硬化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李瑞刚。后原告李瑞刚将承包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硬化街道的工程竣工。宁晋县人民政府将政府补助款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瑞刚,剩余工程款50000元应由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4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至今尚欠5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李瑞刚按照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完成街道硬化的工程,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给付报酬,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晋县白侯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瑞刚施工款5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晋县河渠镇白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董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晋西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