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符某甲、符某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男,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6813。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符某乙,男,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6817。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符某丙,男,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6817。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符某丁,男,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6813。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符某戊,男,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6834。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符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符某甲、符某丁、符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符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符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符某甲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符某甲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