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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莹与宫喜君、宫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宫喜君,宫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莹,无职业。被执行人宫喜君。被执行人宫霜。申请执行人张莹与被执行人宫喜君、宫霜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11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1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