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覃其风,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秋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