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谢娥清与罗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娥清,罗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谢娥清,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何伏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粟春城,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群,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白仓镇白仓村*组*号。原告谢娥清与被告罗海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娥清以被告罗海群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娥清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娥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娥清负担。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