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长江居委会二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产证猇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鄂东印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湖北宝塔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长江居委会二组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产证猇亭区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柴衷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