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与李卫国、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李卫国,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23号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法定代表人段成毅,该工区主任。被告李卫国。被告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工业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主要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0596744-6.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诉被告李卫国、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阜平县养路工区承担。审 判 长 徐志杰审 判 员 李怡宏人民陪审员 勾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