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范庆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范庆生。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316号。负责人吴旭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兰兰,该公司员工。原告范庆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庆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庆生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