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傅晞荣、孔嘉嘉、周肖明、邱换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黄志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富泉、苏流霞,该行职员。被告傅晞荣,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孔嘉嘉,女,汉族,1990年5月3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周肖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邱换发,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浮分行诉被告傅晞荣、孔嘉嘉、周肖明、邱换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四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浮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元,撤诉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浮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