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陈小娟与被告李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李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陈小娟,女,1989年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李碧玉,女,1973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诉被告李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