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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203号被执行人何某某抢劫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执行罚金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现正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瑞庭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