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203号被执行人何某某抢劫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执行罚金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现正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瑞庭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