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文涛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涛,张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郑文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柏涵,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男,38岁。原告郑文涛与被告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与原告进一步核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文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跃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