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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文涛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涛,张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郑文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柏涵,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男,38岁。原告郑文涛与被告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与原告进一步核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文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跃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