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顺今与申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今,申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黄顺今。被执行人申美兰。申请执行人黄顺今申请执行申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图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顺今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16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美兰自动履行执行款50,165.00元,并支付执行费650.00元。现申请人黄顺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图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中50,165.00元部分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申美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助理审判员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