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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周敏峰,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