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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倪有辉与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有辉,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陆健,王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倪有辉。委托代理人王笃清,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永恒路。法定代表人匡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陆健。第三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有辉与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健、第三人王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倪有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有辉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有辉撤回对被告江苏大重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有辉负担。审 判 长  朱 莲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何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