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德惠与张新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德惠,张新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惠,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车站铁路货运员。被执行人张新夫,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姜德惠与张新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新夫在我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红审 判 员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