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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姜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姜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11号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俪业,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被告:姜莹。委托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姜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洛派模切(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柳  波审判员 周  立  雄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碧微(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