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聂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海,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及其辩护人许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以来,被告人聂某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八腊庙街、女人街等商铺内实施盗窃作案六起,盗窃总价值7642元。1、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于解放路交汇处北普迪莎意大利高品质服饰店内趁受害人贾某不备盗窃店内的大红色女士毛呢外套一件,价值1100元。2、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玉人街一楼7号温柔钻石服饰店内趁受害人郇谊娟不备盗窃店内的米黄色水貂上衣一件,价值5000元。3、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信连锁店内趁员工不备盗窃店内蜂蜜两瓶,价值52.40元。4、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D072号店内趁受害人杜某不备盗窃店内的黑色女士豆豆鞋一双,价值300元。5、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A020号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窃店内的女士棕色皮包一个,价值300元。6、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B044号店内趁受害人袁某不备盗窃店内的灰色女士外套一件,价值8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郇谊娟、杜某的陈述,被告人聂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以来,被告人聂某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八腊庙街、女人街等商铺内实施盗窃作案六起,盗窃总价值7642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退还被害人。1、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于解放路交汇处北普迪莎意大利高品质服饰店内趁受害人贾某不备盗窃店内的大红色女士毛呢外套一件,价值11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红色毛呢上衣价值1100元。(2)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聂某处扣押红色女士上衣一件,已发还给贾某。(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我对象聂某因为盗窃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住以后,聂某主动交代了还盗窃过一件红色的外套,我想着她放在家里的有一件红色的外套一直没有穿,我就拿着给交到派出所来了。是一件大红色的女士外套。(4)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11点多钟,在兰山区八腊庙街兰田步行街北50米路东我经营的普迪莎意大利高品质服饰店里,有个女的到我店里偷了一件大红色的女士毛呢外套,这件衣服进价是一千一百多块钱,售价是二千多块钱人民币。(5)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2日在临沂八腊庙街女人街北侧东一服装店偷了一件红色女式大衣。这件衣服还在我家里,我现在住在沂南县芙蓉路芙蓉小区4号楼4单元西户。2、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玉人街一楼7号温柔钻石服饰店内趁受害人郇谊娟不备盗窃店内的米黄色水貂上衣一件,价值50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玉人街7号温柔钻石服装店内的一件米黄色水貂大衣被盗,现场物品摆放凌乱有被翻动的痕迹,现场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及其他可疑物品。(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米黄色水貂上衣价值5000元(3)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聂某处扣押米黄色水貂大衣一件,已发还给郇谊娟;(4)送货单证实:2014年11月4日,朱涵从广州市越秀区马堤雅服饰商行订购米黄进口水貂件,单价34880元。(5)被害人郇谊娟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12时40分许,我在兰山区兰田步行街玉人街一楼7号温柔钻石服饰店内被盗了一件米黄色的水貂外套,价值35000余元。(6)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12点多许,我在兰田步行街玉人街一楼7号一家服饰店内,趁女店员不注意,偷了一件米黄色的皮革上衣3、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信连锁店内趁员工不备盗窃店内蜂蜜两瓶,价值52.4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詹氏蜂蜜一瓶价值20.9元,巩氏枣花蜜一瓶价值31.5元。(2)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聂某处扣押的枣花蜂蜜一瓶、槐花蜂蜜一瓶,已发还给孙某。(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下午4点多,我组织员工对蜂蜜进行了盘点发现詹氏槐花蜂蜜和巩氏枣花蜂蜜各少了一瓶。(4)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12点多,我在八腊庙街女人街北面的康源药店偷了两瓶蜂蜜。4、2014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D072号店内趁受害人杜某不备盗窃店内的黑色女士豆豆鞋一双,价值3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黑色女士豆豆鞋300元。(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兰山区八腊庙街女人街D072号店内,被偷了一双兔毛的豆豆鞋,是黑色的,价值320元。(3)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我在女人街D072号店铺,趁店员不注意,把店里的一双黑色女士布鞋偷出来了。5、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A020号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窃店内的女士棕色皮包一个,价值30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棕色女士皮包价值300元。(2)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聂某处扣押女士提包一个,已发还给李某。(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店里被盗一个女士的棕色提包,这个包进货价是八十五块钱,卖价是一百八十元钱。(4)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我在女人街A020号店铺偷了一个橙黄色皮包。6、2014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聂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与解放路交汇处北女人街B044号店内趁受害人袁某不备盗窃店内的灰色女士外套一件,价值89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女士毛呢外套价值890元。(2)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聂某处扣押灰色女士外套一件,已发还给袁某。(3)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月份一天,我们店里丢了一件灰色的女士呢子外套。(4)被告人聂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我在兰田步行街A044号店铺偷了一件灰色的女式外套大衣。综合证据:(1)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聂某患有癫痫。(2)户籍证明证实:聂某,女,1982年8月19日生。(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内窃取财物后被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某坦白认罪,且赃物全部追回退还受害人,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超燕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